一、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将结存未用(空白)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交税务机关做缴销处理。
二、税务机关对送缴的发票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专用发票还应同时作废其IC卡相应的数据电文(电子号码)。对于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对其发票进行缴销完毕后,还应将其《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剪角作废.
三、剪角作废后的纸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发票鉴定须知
一、鉴定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仅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即抬头为“广东省深圳市××发票”以及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具有鉴定权。对与本省其它城市及外省市发票的无权进行真伪鉴定。
二、申请发票鉴定附报资料
(一)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
(二)单位(含税务系统内各单位) 申请鉴定发票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三)纳税户或个人申请鉴定发票的,则由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发票鉴定处理:
(一)经鉴定属于真票的,不须开具鉴定证明, 鉴定部门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发票原件。
(二)经鉴定发票属于假票的,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纪委监察和审计、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鉴定的,开具《发票鉴定书》并退回假发票;是纳税户或个人提交送鉴的,开具《发票鉴定书》并没收假发票原件。
备注:纳税人也可通过登陆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我的办税大厅” →“发票查询”或通过手机短信:FP#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单位税务登记号 发送到0755123661自行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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