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附件中所列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相关的文书送达,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经多次联系,部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理、处罚决定书等仍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相关文书进行外网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公告送达名单清册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补税通知单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