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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 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 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一) 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二) 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应诉准备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按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三)出庭应诉

    参与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事实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对原告提出的问题逐一地加以答复和辩驳。

    (四)上诉和二审应诉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发出二审应诉通知时,制作提交答辩状。

    (五)执行与赔偿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履行。

    被撤销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致害税务机关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