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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审理

    审理是指在稽查人员对稽查对象的稽查活动终结后,审理人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规对稽查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核对,确认其执法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制作有关报告和文书的过程。

    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主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成,在审理结束后,审理部门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呈局长审批后,交相关部门送达纳税人。。

    一、审理

    稽查实施全部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稽查工作底稿》、有关证据材料及《税务稽查报告》移交审理科。审理科应登记审理台账,并在规定时限内审理完毕。但凡具备如下情况,审理时间不受限制:

    1.发回增补证据;

    2.重大案件书面请示上级;

    3.大案、要案复审。

    审理人员对《税务稽查报告》、《稽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就如下四个标准进行审理:

    1.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得当;

    3.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处理意见合法、适当。

    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审理人员初审后,还要呈交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或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局复审。对特大案件,还要呈交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处理

    对稽查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税务文书审查结束后,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交局长审批后,分以下两种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 对有问题案件

    审理人员应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处罚标准和金额,并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与听证等权利,案件当事人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税务机关留存联上签收。

    案件当事人对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订的处罚金额有异议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陈述申辩

    纳税人对行政处罚进行陈述与申辩时,可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或到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到税务机关陈述申辩时,送达的税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同时,审理人员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确实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

    凡作出对公民2000元以上、法人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均有权在税务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举行听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并在听证举行前的7日内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陈述、申辩及听证中当事人的理由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新作出。

    执行告知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后,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呈局长审批后,交执行人员执行。

    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程序见有关章节。

    (二) 对无问题案件

    已立案的稽查案件经审理人员审理确认无问题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报批后,由执行部门送达被查对象。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

    对涉嫌犯罪需依法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应填制《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局长审批后,交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