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稽查选案 |
稽查选案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根据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要求,利用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信息资源确定选案指标、待稽查项目及待稽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建立和管理案源,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并及时处理转办案件的过程。
稽查选案操作主要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之间、税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之间完成。但是,纳税人也有权利举报自己发现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履行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税务机关将记录每一个举报,并按规定对举报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如举报真实、有效并为国家挽回了损失,举报人还可以获得举报查实金额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程序叙述如下:
一、举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设市、区两级三个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市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受理全市范围内公民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区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分别设在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两中心分别受理公民举报本区范围内的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中心由税务机关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包括来人、来电、来函以及其他有效方式。举报可以匿名也可具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举报中心的联系方式如下: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83878888
宝安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新城九区国税大厦 27785280
龙岗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深圳市龙岗区龙河路国税大厦 84867388
同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123661”咨询热线也受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
为加强举报案件的集中管理、做好为举报人保密的工作,除以上三个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外,其他税务机关也可以受理纳税人的举报,对来人、来函和其他形式的举报,各税务管理机关将在登记后移交相应的举报中心作统一处理。
税务机关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举报者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押印,不愿或不便留名的经办人应当注明。对不属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告知举报人有权受理的部门,或将举报材料转到有关部门。
举报中心对各种形式的举报信息进行分发处理,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组织人力进行稽查。对涉及被举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案件、特别重大的税务违法案件及其他确需由上级税务机关派人查处的案件,将由其上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查处。
三、稽查
对有价值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线索,税务机关将尽快实施稽查。并在稽查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举报中心。
四、奖励
对实名举报人和经查明可以确定查明身份的匿名举报人,假如其提供的举报线索真实、有效,对税务稽查有直接帮助的,在稽查结束后,举报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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