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稽查执行 |
税务稽查执行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其他各种税务文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并督促案件当事人依照处理决定按期、全面履行。
纳税人对稽查机关误征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具体规定见有关章节。
一、送达
税务人员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时,应告知当事人相应的处理事项,并由当事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或直接在税务文书上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行人员在要求见证人签名后,留置文书即为送达。
当事人无法查找的,执行人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二、执行
执行人员负责跟踪、监督案件的执行,保证各种执行事项在规定期限、按照规定标准全面执行,在出现可能导致执行事项无法执行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措施。
(一)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纳税人存款账户、查封扣押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等。
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可以在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1.拍卖或变卖财产
税务执行人员可以在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填制《查封(扣押)证》与《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扣押相当于其应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的财产,制作《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2.强制划缴
税务执行人员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开户银行从其所开设的账户中划缴相当于应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款项。
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制作现场记录。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限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被查对象确有困难,无法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罚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具体流程见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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