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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08】111号文件涉及取消出口退税商品合同备案的通知
『字轨文号』
『发文单位』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发布日期』2008-08-08

各外贸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涉及取消出口退税商品出口合同备案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符合财税【2008】111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需要办理合同备案的外贸企业,应在2008年8月15日前,持下列资料前来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1、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如合同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2、如实填报的《财税【2008】111号文件涉及取消出口退税商品出口合同备案情况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税务机关认可盖章后返还企业一份)。

    二、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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